《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国家(政府)授权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考核认证,合格者按规定程序核发给劳动者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证明。

第三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是劳动者在供销合作社行业求职、任职、从业的资格证明,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凭据,也是境外就业、劳务输出在技能水平方面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统一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核发,并对证书发放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二章 证书办理程序

第五条 鉴定合格人员填写供销合作社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申请表交鉴定站并交纳照片。

第六条 主考鉴定站首先网上报送合格人员名册,向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的同时向省(区、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送。然后寄送办证人员名册、表格、照片等相关资料和费用。

第七条 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鉴定站上报的申请表和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进行审核,无误后依据证书制作规定打印相关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寄回证书申领单位。

第八条 鉴定站收到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验印寄回的职业资格证书后,登记造册,直接按申请表上的要求寄送本人或指定代收人。

第三章 证书的验印、打印

第九条 发证机关处加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第十条 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加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第十一条 证书照片右下角加盖“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

第十二条 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一律采用针式打印机打印。

第四章 证书的管理

第十三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由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同一管理,且每三年进行一次检审。

第十四条 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三年内有效。凡经鉴定站鉴定合格并发给证书的人员,各级考核组织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再重复进行考核鉴定。

第十五条 供销合作社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在全国相应类别的职业或工种岗位上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只对本人及本职业有效,不同的岗位、职务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高级低用,但不能低级高用。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是用人单位与应聘者签订聘任合同的主要依据。供销合作社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必须持证上岗,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劳动执法检查,对违规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应按其技术等级或职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等级(职务)工资或津贴。

第十七条 证书遗失时,持证者应及时向原来参加鉴定的鉴定站提出补发证书的书面申请并交纳补证费用,由该鉴定站提供原始资料,经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无误后予以补发,补发证书编码仍用原证书编码。

第十八条 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不得转让、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并取消持证人已通过考核鉴定的职业资格。自取消该职业资格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同一职业(工种)的鉴定。

第十九条 严禁伪造、仿制供销合作社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一经查出,除宣布其证书无效外,对有违法行为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社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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